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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16:43 作者: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2

(省总办公室1997年5月5日下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总体思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建家工作不断深入持久地发展,并使之更加规范,根据全总新时期建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认真落实工会的基本职责,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的重要举措;是围绕党的中心,全力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密切同职工群众联系的重要活动方式;是推动各级工会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提高工会工作总体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总的目标要求是:基层工会能够自觉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受到广大职工的拥护和信赖。

第四条  “模范职工之家”是反映工会工作总体水平的一种荣誉,是检验工会工作的一个标志。省总每1—2年评选一定数量的模范职工之家,并根据申报情况,按比例下达指标。

第五条  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应坚持以地方工会为主,逐级申报的原则,考核模范职工之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原则;管理模范职工之家要遵循定期复验、常建常新的原则。


第二章  主 要 标 准 和 基 本 条 件

第六条  模范职工之家的主要标准:

1、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经济效益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近两年达到较好水平,没有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差错,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有较大的提高。

2、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工会各项活动吸引和团结职工,在实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目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女工工作、技协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工会办实业等各项工作富有特色,上级工会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能圆满完成。

3、工会能认真履行维护的基本职能,积极主动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立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具体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和效果,职工队伍稳定。

4、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企业的各项改革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业务招待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形成制度。

5、工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已形成制度,能通过不同形式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对企业管理、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有工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定数量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并有制度和措施保证其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发挥作用。

6、重视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四有”职工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工会有与单位经济发展和职工队伍相适应的宣传舆论阵地和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有符合实际的宣传教育手段和活动安排。

7、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自身建设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配齐选好领导班子,坚持工会干部教育和积极分子培训,工会的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各种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8、开展创建模范职工之家活动有计划、有目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党委加强了领导、行政给予了重视和支持,职工热心参加,形成了党政工团共建一个家的局面。

第七条  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条件:

1、工会坚持开展建家活动且常建常新,工会小组合格率100%,先进面占30%以上。

2、工会已获得地市级模范(先进)职工之家荣誉称号,所辖工会小组有1个以上获得上级工会授予的模范或先进职工小家称号。

3、工会干部待遇落实,专职工会干部按要求配备。

4、足额、及时上解工会经费,并经审计认定。

5、民意测评职工赞同率,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八条  基层工会达到上述标准和基本条件,可通过地州市、省直或省产业工会(以下简称推介单位),向省总工会书面申报。

第九条  申报应经职代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可,并经推介单位初查同意。

第十条  申报模范职工之家的材料:

1、基层工会申请考核的书面报告;

2、基本条件(第5款除外)达到的有关证明和复印件;

3、填写的《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四章  考 核 程 序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报材料,由省总组织部初审后向省总领导汇报,确定考核方案。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省总直接考核;省总派人参与推介单位考核,省总委托推介单位考核三种形式。

第十三条  考核应严格要求,不走过场。其程序为: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具有代表性人员参加的不同类型座谈会,成建制地进行民意测评,尔后与党政工领导交换意见。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民意测评面应达80%,100人以上的,成建制地测评100人左右。

第十四条  通过考核基本符合标准,省总将会同有关推介单位再在同类型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经省总常委会审定。被评为“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由省总颁发奖牌和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经考核,主要标准中工作不先进或某一条做得不好或基本条件中任何一条未达到,均不能被评选为省模范职工之家。


第五章  模 范 职 工 之 家 的 管 理

第十七条  模范职工之家是省总授予的重要荣誉称号,是全省基层工会的榜样。没有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一般不宜参加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第十八条  省总将不定期组织部分省级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进行经验交流,总结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工作经验,统一认识和拓展建家工作新领域。

第十九条  已获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应根据各个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不断巩固建家成果使之常建常新。

第二十条  省总每3年对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没达到标准和要求的,限期整改,否则经省总常委会决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开展“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其申报、考核的标准和条件以“双爱双评”为主,同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系统的基层工会和机关工会,应按照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要求开展建家活动。其申报、考核的基本条件不变,主要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总工会,可在开展建家活动正常的基层工会中,评选合格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之家。地、州、市和省直工会,可在所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之家,地市以上产业工会可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第二十四条  “职工之家”一般应从合格或先进、再到模范;从地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再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间隔时间应分别在1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工会可从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我省推荐、考核和管理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根据全总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考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总组织部负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总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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