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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株洲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11:23 作者: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20

株洲市总工会关于印发 《株洲市基层工 会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云龙示范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各系统工会、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工会:

经请示市纪委,现将《株洲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株洲市总工会

                                               2016年5月24日




株洲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为丰富全市广大职工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规范职工活动及工会经费开支,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基本原则

主要遵循四条基本原则:一要必须符合中央关于改进作风的“八项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和省委、市委相关规定;二要突出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三要坚持勤俭节约,加强预算管理,严格经费审批,使工会经费支出活动更加规范、有效;四要保障职工活动开展的正常需要和职工的正当福利。

二、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范围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组织会员开展以下活动,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开支:

(一)组织开展职工维权、帮扶活动;

(二)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春游、秋游、健步行、拓展训练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培训、讲座、观摩、自学等教育类活动;

(六)组织开展对工会会员的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生病慰问等活动;

(七)适合本单位职工的其他活动。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标准

工会经费的支出遵循以下标准:

(一)职工维权、帮扶、劳动竞赛等活动开支。根据工作需要,先预算后开支,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标准。

(二)职工文体活动相关经费的开支。本级工会组织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参加县以上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上级工会要求统一服装的,可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

(二)职工教育培训相关经费的开支。通过培训学习或自学提高了学历层次到本科及以上,获得或提高了职业技能技术等级等次,取得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优秀学员,可以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人次,对同一个获奖者只奖励一次。

(三)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及开展春游、秋游等工会集体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可每季度组织一次会员观看电影、春游、秋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的,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组织集体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当会费不足时,可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四)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生病慰问经费开支。在国家规定的传统佳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可以向会员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或生活必须品等,发放总额全年控制在人均700元左右,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时,可以给予500元左右的补助。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会员生病住院的,可以用工会经费按适当金额进行慰问。

四、其他事项

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和相关政策,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本通知有关事项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株洲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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