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00]18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下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二、职工入会由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四、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予以登记接纳。
五、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六、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沿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七、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八、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果,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九、职工人数比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十、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十一、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十二、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经过工作仍要求退会的,或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三、凡是被依法判刑,或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是会员的均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由所在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按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十四、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及时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工[2000]17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就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问题颁发了暂行规定,现予转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是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权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会员会籍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下岗分流、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变更等会员的管理,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随时掌握会员动态。
根据我省实际,对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1、在我省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也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业主不宜加入中国工会。
2、下岗会员已经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已进入政府有关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的职工应保留会籍,若其户口所在地成立了社区工会,其会员关系由社区工会管理;没有社区工会的,其会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随个人档案进入地方就业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下岗职工会员再就业后,其工会关系随劳动关系转入再就业单位工会组织。
3、国有企业改制实行了“买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政策的,职工如已在新的工作单位就业,其工会关系转入新的单位工会;如没有新的工作单位,应由原企业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其会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随个人档案进入地方就业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
4、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如借调单位已建立了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的,经所借调单位同意,可从原工作单位办理临时工会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并按《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在转入关系的单位缴纳会费,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离开原工作单位脱产上学的职工,带工资上学的,因为其仍属于原工作单位的在编职工,其会籍不作处理;不带工资上学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保留其会籍。
6、参军前已是工会会员的,在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免交会费。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以恢复会籍,并自恢复会籍之日起交纳会费。
7、会员保留会籍者,一般都离开了原来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已无法履行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因此,不需缴纳工会会费,也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为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凡是资产属工会所有的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活动陈地和工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持《工会会员证》的会员,应按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工会所属的职业介绍所、消费合作社、法律咨询服务、疗休养院等,在对外承包合同中应有对工会会员优惠的条款。
为适应会员流动的需求,全国总工会重新设计统一颁发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持有此证的会员,其工会关系随劳动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所有单位工会组织,都应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承认其工会会员身份。同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的有关内容。我省换发新《工会会员证》的工作从2001年1月起,凡新加入工会的会员一律向其颁发新《工会会员证》,原颁发的《工会会员证》在两年内逐步更换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
全省各级工会在贯彻全总文件和此通知精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向省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