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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7日 09:11 作者:李清安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10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4]3号)文件精神,为丰富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内容,加大对女职工特殊疾病的帮扶力度,经市总工会常委会研究,现就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牵头,市总女工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统筹市县两级工会实施。

第二条 合并后,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设立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一管理,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规定的“全省统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和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执行。合并后各级工会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开展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同时停止。

第三条 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设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服务窗口,并安排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发动、互助保障金收取、女职工特殊疾病认定、补助金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专户管理,在专户下设置专门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条 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市县两级工会在同级工会经费中给予适当安排。

第六条 市级中心聘请3-5名医疗专家对女职工所患特殊疾病进行认定,聘请专家费用由市总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参加单位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时,应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

1.《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已满16周岁未满65周岁的所有女职工,包括退休女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等。

第九条 本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改制后进入社区的女职工8人以上(含8人)由社区或县市区级总工会组织参加。

第三章 活动项目

第十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项目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

第四章 活动期限

第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期为一年,从

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本期互助活动申报、互助金缴纳期。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即参加人只要在申报期内参加了互助活动并缴纳互助金,2014年1月1日起即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

第十二条 本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及互助金的筹措、来源、管理按《株洲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株工通字〔2013〕50号)文件执行。

本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每个互助保障期为一年,参加人按每人每年10元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后,在规定时限内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缴市县两级中心,由市级中心集中存储并统一专项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六章 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本期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首次确诊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十五条 除有特殊约定外,本保障项目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

第十六条 如果参加人同时参加了我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发生的费用仍可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标准获得补助金。

第七章 补助申请和支付

第十七条 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20日内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出申请补助。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株洲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二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2.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的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4.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参加人无住院记录及存在疑难杂症等复杂情况的,申请补助时除提交第十七条第1、2、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经市级中心聘请的医疗专家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十九条 市级中心在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互助金支付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八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此办法中

的六种女性特殊疾病)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3.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

4.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

5.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6.参加人因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导致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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